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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7-01-22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将项目的申报材料及发改部门备案材料报送南阳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并填写《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受理登记表》;
2、项目承办人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不批的原则,并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对该项目提出受理意见;
3、科室负责人根据项目承办人的受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同意;
4、向建设单位反馈项目受理意见,同意受理的项目持《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受理登记表》,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项目反馈建设单位说明否决原因。
5、建设单位将环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送审版),报送南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6、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版)、南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下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报送南阳市环保局进行审批。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审批后开发科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项目名单及审批材料移交南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施工期环境监察,南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南阳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施工期环保设施施工监察情况报送开发科;并将施工监察报告作为验收条件之一;
2、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试运行申请,开发科组织原环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支队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若符合试运行条件,则批复试运行申请。
3、试运行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4、开发科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5、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应移交污染控制科和环境监察支队,进入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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