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今天是:
环境监察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环境监察 > 正文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1〕第25号

发布时间:2021-11-25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俊磊畜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4Y3DUXH

地址:唐河县张店镇牛二门村南王岗

负责人:王俊磊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6日对你涉嫌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养殖场在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中未及时对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置,擅自将部分畜禽粪便、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场区北侧自然坑塘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2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2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元(252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唐河县农行营业部(账号:16-66610104000407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0月30日


主办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版权所有: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备案号:豫ICP备12004598号-1 未经本局批准,所有文字及图片不得转载及作为其他用途,否则将负一切法律责任!

豫公网安备 4113280200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