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今天是:
环境监察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环境监察 > 正文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1〕第6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1〕第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南阳华昌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4KPFD7Q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综合保税区8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焦韶良

本机关于 2021年5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车间乏水回收箱自动控制装置损坏,抽水水泵未正常作业,致使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厂区外窨井内,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叁拾捌万伍仟元(3850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17日


主办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版权所有: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备案号:豫ICP备12004598号-1 未经本局批准,所有文字及图片不得转载及作为其他用途,否则将负一切法律责任!

豫公网安备 4113280200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