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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1〕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罚决字〔2021〕第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唐河县鸿发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7N7GL94              

地址:唐河县古城乡大许冲村

负责人:杜文革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8月31日至10月17日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数据未依法上传监控系统平台。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唐罚先告字【2021】第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城区支行(账号:100573804350010001户名:唐河县财政局)或中原银行唐河支行(账号:500063452700010户名:唐河县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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