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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07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综合
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综合利用
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一、考核和奖惩的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促堵、以堵助疏”的原则;坚持督查组现场检查和业务部门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罚结合、多罚多奖、专款专用,罚款用于奖励先进和确保检查开支的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和范围
考核内容:每年夏、秋两季有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范围:14个县市区(含高新区)政府及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的成员单位
三、考核评比标准
(一)综合考核评比标准(满分100分)
1、全面完成禁烧任务的得7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工作力度,焚烧面积扣分。
2、全面完成秸秆机械还田任务的得15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全面完成秸秆青贮、沤肥任务的得1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在利用秸秆制气、生产食用菌等技术开发方面效果突出的得5分,效果不好或没利用均不得分。
(二)对焚烧秸秆考核认定标准
1、凡是成堆焚烧的,一律按堆认定,焚烧堆较大者,由市政府派出的督查组现场量化认定。
2、农田连片焚烧的,一律按面积认定,67平方米为一堆,1亩按10堆计算;堆积成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1堆。
3、国家、省遥感卫星监测通报每个着火点为1堆。
4、在县与县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秸秆,界定有争议的,由交界各方均摊焚烧堆数。
5、凡驻宛单位在地界内发生焚烧秸秆的,由所在县(市)区承担责任。
6、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烧毁树木的,无论树木大小,有一棵算一棵。
四、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1、考核奖惩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综合有关情况后报市政府。秸秆禁烧工作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秸秆机械还田由市农机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秸秆青贮、沤肥由市农业局和市畜牧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秸秆制气、生产食用菌等技术开发由市农业局和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对有焚烧秸秆的县市区财政款的扣除,并划入专设帐户;市监察局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市公安局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并造成后果的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市消防支队负责及时消除焚烧秸秆引起的火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2、每年夏、秋季节(夏季从5月25日至6月20日,秋季从9月10日至10月25日),市政府将抽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分片包干对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把督查情况做为秸秆禁烧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进行打分确定名次。
3、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10月底前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必须在10月底前把焚烧秸秆扣除款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必须在11月15日前把考核情况和奖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年终市政府将对工作先进的县(市、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市政府将监督各部门考核,发现在考核和检查中漏报或弄虚作假、考评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对考核和检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和通报批评。
五、奖惩办法
1、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每发现焚烧一堆秸秆(或认定一处焚烧痕迹),扣除所在县(市)区政府1万元,有几堆扣几万,上不封顶,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烧毁树木的,无论树木大小,每棵罚100至150元,也由市财政直接从县(市)区财政扣除;对秸秆禁烧工作监管不力,受到国家、省通报批评的县(市)区,除给予罚款外,还扣除当年环保目标分10分,并给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批评,主管副职黄牌警告;对焚烧秸秆严重的乡镇,给予环保一票否决。
2、全面完成秸秆禁烧任务,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处烟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被评为当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先进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对举报焚烧秸秆1亩以上的人员,经核实确认后可给予一定奖励;对发现焚烧秸秆面积在1亩以上的督查组,每次可给予一定奖励。
4、秸秆禁烧扣除款中,除用于保障检查费用外,剩余部分60%用于奖励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的县(市、区),25%用于奖励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15%用于奖励先进个人。

 

二OO七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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