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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6 信息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 点击:

唐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环保行政调解工作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三调联动”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调解,是县政府环保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  成立环境保护行政调解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分管法制、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股室、站、大队负责人为成员,在局法制股设立“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按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能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条  环保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各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环保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季度总结一次,报告环保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环保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八条  环保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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